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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法局在线访谈 |
日期:2024-10-18 访谈嘉宾:区执法局局长 汤景奇 |
一、问:装修过程中将承重墙砸掉有什么后果?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因此,在装修过程中,应当清楚房屋的承重结构包含哪些(即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梁等),确需将承重结构砸掉的,应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设计方案,若无法提供设计方案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问: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如何处理?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二)、第三十八条(一)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允许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问:油烟扰民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因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本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定期进行清洗,并做好清洗记录,使排放的油烟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若发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经第三方检测排放油烟不达标的违法事实,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问:超出店铺门窗外经营如何处理? 答:《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第四十五条(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个体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标注的场所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允许超出店铺门窗外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等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问:如何办理《临时(一次性)占道许可证》? 答:1.申请条件: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2.所需材料:现场彩色照片(A4纸打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办理流程:申请人→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叫号(执法局窗口)→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缴费→综合出证窗口核发《临时占道(一次性)许可证》。4.办理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咨询电话:0411-84548092。5.办理时限:即办件(立等可取)。6.是否收费:是。7.收费标准:繁华区域:5元/日/㎡;主干道:4元/日/㎡;次干道:3元/日/㎡;非主次干道:1元/日/㎡。 六、问:未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理? 答:《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称为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且不得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处理生活垃圾时,应在做好分类的基础上,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投放点,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若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部门将依据《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问: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查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 答: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首先应依法完成调查程序,然后向规划主管部门发函进行核查、认定,在规划主管部门明确违法建筑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公告》,当事人在60日的行政复议、6个月的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期限过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执法部门将向当事人依法下达《催告书》,经催告仍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将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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