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服务 >>便民信息 >>详细 |
关于大连市中心区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8-27
来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
【关闭】
|
为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切实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每日0时至24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本《通告》内容与以往发布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发布为准。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