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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1         来源:区司法局          【关闭】

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现状,原认定的委托执法主体存在隶属关系变更、单位主体名称变更等问题,通过审查法律法规依据、三定方案、委托执法依据,现重新认定执法主体。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为具有委托性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主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委托执法协议在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主体

原被委托机构

现被委托机构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

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人防办)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助万企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沙河口区司法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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