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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办发〔2024〕5号】关于印发《沙河口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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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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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沙河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河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责任分工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人力资源准备 3.4 社会动员准备 3.5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预警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启动条件调整 6.5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沙河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河口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沙河口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加强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区政府统筹指导,属地街道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机制,强化属地街道在救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1.5 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区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I、II、III、Ⅳ级。 I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死亡人数为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万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者300户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III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1.6 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沙河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沙河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区级专项预案。 (2)属地街道、社区制定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行使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指挥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区政府授权执行。 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孙宗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区武装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政中心、国网沙河口供电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属地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属地街道相应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层级减灾委员会负责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跨街道界限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减灾委员会负责指挥。 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承办主任分配的工作。 2.2责任分工 2.2.1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和职责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区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监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中小学防灾减灾工作建设,提高灾害设防水平;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区企业救灾物资的生产工作。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资金保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和供气供热恢复工作;指导我区受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等职责内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负责组织协调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协助我区受灾街道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规划、计划、采购、调拨,会同区发改局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自然灾害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与修复,保障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开展城市森林安全隐患排查、火源管控、防火宣传;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军、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街道政府运送、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灾区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类群测群防、专业检测设施的建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为灾害救助人员及灾民生活救助物资打通运送通道;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开展救灾慈善捐赠,促进开展紧急救护、加强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大连沙河口区供电分公司负责辖区内配电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属地街道:严格实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街道级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承担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专业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区减灾委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2各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 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二)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三)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武装部、国网沙河口区供电分公司、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四)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五)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受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社会组织和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 (六)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政中心、国网沙河口区供电分公司、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 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区相关单位、属地街道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物资储备网络。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 和特点,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 确定救灾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3.3人力资源准备 3.3.1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3.3.2区政府要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卫生防疫、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3.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3.4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社会动员准备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捐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5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当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接收到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2 灾情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会商、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2.2 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 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4.2.3 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市相关主管部门、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经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我区相关单位、属地街道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助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3 预警解除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或建议启动相应等级救助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四个等级:I 、II、III、Ⅳ级。 6.1 启动条件 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1 死亡10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 III级响应;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启动 Ⅲ 级响应;100间以上、2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I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I级、IV 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并向区政府报告。 6.3 响应措施 6.3.1 I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必要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申请,商请驻军、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 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Ⅱ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 III 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 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Ⅳ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启动条件调整 6.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街道办事处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街道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5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启动响应的单位或领导批准后,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7.1.2 区减灾委办公室督促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灾情实际情况,需申请市级、省级、中央支持的,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需中央、省和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区政府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7.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 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级补助资金建议和中央、省、市资金申请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上报需中央、省和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7.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经专家评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1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沙河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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