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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办发〔2023〕16号】关于印发《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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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2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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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现将《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4)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核查。 (5)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预案体系 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沙河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专项预案,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是沙河口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等。 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工作。 指挥长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决策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协调应急响应有关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协助指挥长完成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当指挥长不在时,受其委托行使指挥长职责。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和沙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沙河口区应急管理局各确定1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市、区级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监督检查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4)适时组织修订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工作;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职责: 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监控沙河口区环境空气质量;汇总全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沙河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舆情监控;配合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户外运动、停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措施并落实;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落实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动态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配合开展煤炭、渣土、砂石料等散流体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有关规定,配合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低排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机械的禁用监管工作;动态更新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城市建成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建筑外墙涂刷、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落实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检查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场地平整过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负责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占道焚烧冥纸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动态更新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作业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公安分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按要求进行洒水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与预防 根据大连市统一发布的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报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及预警工作。 3.1预防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管与监测,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并随时更新。污染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消除污染隐患。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时,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臭氧(O3)等指标情况适时启动黄色预警。 3.3预警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3.1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大连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发布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相应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 3.3.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刻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实时掌握最新污染程度变化及要求,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5)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7)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辖区内禁止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2)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7)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2.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2)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同时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本辖区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按单双号在上述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3区域应急联动 严格按照大连市市级预警启动指示,及时启动应急预警及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其他辖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4新闻发布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4.4.1新闻发布的组织 新闻发布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沿用已有的发布机制,视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关单位适时准确发布。 4.4.2新闻发布的形式 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 4.4.3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空气质量实时情况、气象预报情况、气象实时情况、应急响应情况、相关政策、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以及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4.4.4新闻发布的纪律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5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7时前,将本单位当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报告,并按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运行。 6.2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3制度保障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在市级预案发布后,在2个月内完成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6.4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更新。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中,沙河口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明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管控的企业清单,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编制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和单双号限行区域划定方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全区道路湿保清单,将重点区域、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辖区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清单;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供辖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外墙涂刷、装饰清单;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扬尘污染管控清单;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市级各部门的要求,编制本辖区扬尘源、移动源清单。 6.5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落实到位。应急减排措施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生产设施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6.5人员保障 整合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力量及专家库,建立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队伍。 6.6能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减排措施效力与执行应急响应时一致。 6.7监督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应急响应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2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沙河口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沙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7.3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于本预案发布之日两个月内,完成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沙河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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