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 | |
地址:大连市中山路393号 | |
联系方式:(86)0411-84368559 | |
网站地图 |
网站标识码:2102040006 | |
公安备案号:21020402000431 | |
[辽ICP备05008003号]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大连市沙河口区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政务公开)科
办公时间:8:3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
联系电话:0411-84368559
电子邮箱:shkqxxk@163.com(该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申请接收渠道”)。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2)区政府机构设置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区级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区级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府领导、政府机构、政府会议、央网信息、省政府信息、在线访谈、街道动态、部门动态、区政府文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政策解读、走进沙河口、投资沙河口”等内容。
4.公开方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以沙河口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dlshk.gov.cn)。
(2)本机关还将采用“沙河口发布”微信公众号、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述公开查阅点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地址为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11-88124601。
区档案馆:地址为沙河口区至诚街18号,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11-84613175。
区图书馆:地址为沙河口区西南路726号,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9:00--17:00,联系电话:0411-84502142转302、0411-84502142转303。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受理点提交书面申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1007室,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11-84368559。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信函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1007室,区政府办公室信息(政务公开)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116021。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大连市区、县(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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